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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已租用区公租房家庭不能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原创 发布:2019/12/15 23:03:37 来源:惠湾之家 57019 阅读

仲恺高新区:已租用区公租房家庭不能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每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记者从仲恺高新区获悉,为解决该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该区住房保障制度,日前,仲恺高新区出台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实行货币补贴。

已租用区公租房的家庭

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据了解,具有仲恺高新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自行从本辖区市场上租赁住房居住,并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经申请审核后,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具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租赁发票,且经核实已入住承租住房的,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统计造册数据,向区财政局申请租赁补贴资金并通过银行代发方式转入补贴家庭的账户。货币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区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每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七种情形取消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

管理办法规定,若享受补贴家庭具有购买、自建或受赠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将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等以上情形的,取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已获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收到《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后15日内未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书》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取消当年的保障资格。已获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享受补贴期间将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原补贴标准进行保障。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将私房出售后再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本年度一律不予受理。已取得公租房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再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

在享受补贴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的园区、镇(街道)申报。园区、镇(街道)根据申报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反馈意见结合申报家庭实际情况,提出补贴调整意见后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复核。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复核后,对补贴调整意见有异议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对补贴调整意见无异议的,及时调整补贴发放。

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告

每年的第四季度为年度审查时间,审查对象为享受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家庭,旨在准确掌握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确保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落到实处。被审查对象须在每年的10月份向户籍所在的园区、镇(街道)递交《仲恺高新区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如实填报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

被审查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经年度审查发现后分别处理。人口增加期间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保障权益,不再追补;减少期间未申报的,视为隐瞒骗补,责令如数退还。同时自人口减少发生之日起已不符合租补条件的,取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因家庭收入提升或劳动力增加(改善)或拥有汽车(家用小轿车或营运机动车)消费或从事经营商业、制造业、服务业等拉动收入(或消费)水平提高已不符合租补条件的,自家庭收入(或消费)水平提高发生之日起,视为隐瞒骗补,责令如数退还,并取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因购置商品房或自建住房或受赠房产等已不符合租补条件的,自家庭住房发生变化之日起,视为隐瞒骗补,责令如数退还,并取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获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登记的,取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对已经获得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取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租赁补贴申请,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并按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的1.5倍处罚。

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籍、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为仲恺户籍人口,彼此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如何申请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按照该表格所提示的内容填写,经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填报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按照规定向园区、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每年申请1次)。

(二)受理。园区、镇(街道)受理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结合社区居委会调查结果签署的反馈意见,做好申请资格甄选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初审结果及申请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社会事务局。

(三)审批。区社会事务局收到园区、镇(街道)提供的初审结果后,通过查档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挂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可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述或补交有关证明材料直至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确定为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

(四)登记建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做好登记建档,向申请人发出《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签订《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书》。

补贴标准

(一)补贴价格。根据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和申请家庭登记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依据区科技创新局出具的《惠州仲恺高新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调查报告》,按同一片区市场平均租金的60%标准执行。

(二)家庭享受补贴人口结构划分。1.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为1人户的,按1.5人口面积标准补贴;2.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为2人户的,按2.5人口面积标准补贴;3.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为3人户(含3人)以上的,按实际人口面积补贴,每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三)计算公式。实补贴面积=人均保障面积×家庭享受补贴人口-自有房产面积(家庭享受补贴人口必须是直系血亲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月补贴金额=承租房所在片区的平均租金单价标准×60%补贴率×实补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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